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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809
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高限进行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有较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确定违法性质和确定如何进行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后果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后果较重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有些行为来讲,后果是否严重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者界限。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造成轻伤或者重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的伤害在轻伤以下,就不构成犯罪,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的“有较严重后果”,是以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的。后果轻重是决定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教唆,是指采用授意、劝说、挑拨、怂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来说,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仅自己违反了治安管理,同时促使他人也违反治安管理,其社会危害性比教唆人、胁迫人、诱骗人自己单独违反治安管理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所以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更要从重处罚。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民进行报案、控告、举报、举证,是维护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而且可能导致其他公民以后不敢报案、控告、举报、举证。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从而有效地支持广大公民主动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即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的6个月内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说明其恶习较深、没有悔改,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再次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其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