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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0   浏览量:80  
  
  【颁布机关】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24-04-28
  【实施日期】2024-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矿山救援规程(3)
  第七章 现场急救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伤员搬运等现场急救技能。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山救援队现场急救的原则是使用徒手和无创技术迅速抢救伤员,并尽快将伤员移交给专业医护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和训练器材(见附录10、附录1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进行现场急救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保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非必要不轻易移动伤员;
  (二)接触伤员前,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三)研判伤员基本生命体征,了解伤员受伤原因,按照头、颈、胸、腹、骨盆、上肢、下肢、足部和背部(脊柱)顺序检查伤情;
  (四)根据伤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脊椎受伤的采取轴向保护,颈椎损伤的采用颈托制动;
  (五)根据伤员的不同伤势,采用相应的搬运方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抢救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所有人员佩用防护装置,将中毒人员立即运送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进行抢救;
  (二)对中度、重度中毒人员,采取供氧和保暖措施,对严重窒息人员,在供氧的同时进行人工呼吸;
  (三)对因喉头水肿导致呼吸道阻塞的窒息人员,采取措施保持呼吸道畅通;
  (四)中毒人员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过程中,使用口式呼吸面罩。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抢救溺水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溺水伤员口鼻内异物,确保呼吸道通畅;
  (二)抢救效果欠佳的,立即改为俯卧式或者口对口人工呼吸;
  (三)心跳停止的,按照通气优先策略,采用A-B-C (开通气道、人工呼吸、胸外按压)方式进行心肺复苏;
  (四)伤员呼吸恢复后,可以在四肢进行向心按摩,神志清醒后,可以服用温开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抢救触电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首先立即切断电源;
  (二)使伤员迅速脱离电源,并将伤员运送至通风和安全的地点,解开衣扣和裤带,检查有无呼吸和心跳,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三)根据伤情对伤员进行包扎、止血、固定和保温。
  第一百五十条 抢救烧伤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用清洁冷水反复冲洗伤面,条件具备的,用冷水浸泡5至10分钟;
  (二)脱衣困难的,立即将衣领、袖口或者裤腿剪开,反复用冷水浇泼,冷却后再脱衣,并用医用消毒大单、无菌敷料包裹伤员,覆盖伤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抢救休克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松解伤员衣服,使伤员平卧或者下肢抬高约30度,保持伤员体温;
  (二)清除伤员呼吸道内的异物,确保呼吸道畅通;
  (三)迅速判断休克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四)针对休克不同的病理生理反应及主要病症积极进行抢救,出血性休克尽快止血,对于四肢大出血,首先采用止血带;
  (五)经初步评估和处理后尽快转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抢救爆震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除口腔和鼻腔内的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二)因开放性损伤导致出血的,立即加压包扎或者压迫止血;处理烧伤创面时,禁止涂抹一切药物,使用医用消毒大单、无菌敷料包裹,不弄破水泡,防止污染;
  (三)对伤员骨折进行固定,防止伤情扩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抢救昏迷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伤员平卧或者两头均抬高约30度;
  (二)解松衣扣,清除呼吸道内的异物;
  (三)可以采用刺、按人中等穴位,促其苏醒。
  第一百五十四条 应急救援人员对伤员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后,应当尽快交由专业医护人员将伤员转送至医院进行综合治疗。
  第八章 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
  第一节 预防性安全检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按照主动预防的工作要求,结合服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了解服务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熟悉矿山救援环境条件,进行救援业务技能训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技术服务。矿山企业应当配合矿山救援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进行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主要了解、检查下列内容:
  (一)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火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二)矿井采掘、通风、排水、运输、供电和压风、供水、通信、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矿井巷道支护、风量和有害气体情况;
  (四)矿井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五)矿井火灾、水害、瓦斯、煤尘、顶板等方面灾害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
  (六)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七)地面、井下消防器材仓库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储备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援队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通知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予以处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撤离。
  第一百五十八条 预防性安全检查结束后,矿山救援队应当填写预防性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和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二节 安全技术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存在安全风险、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进行的非事故性技术操作和安全监护作业,属于安全技术工作。
  开展安全技术工作,应当由矿山企业和矿山救援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统一指挥下实施。矿山救援队参加危险性较大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安全技术工作,应当设立待机小队。
  第一百六十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安全技术工作,应当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学习和熟悉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工作任务制定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逐项检查安全技术工作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符合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前,撤出回风侧巷道人员,切断回风侧巷道电源并派专人看守,检查并严密封闭回风侧区域火区;
  (二)排放时,进入排放巷道的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派专人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采取控制风流排放方法,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
  (三)排放结束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工作,恢复巷道通风,可以参照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封闭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矿山救援队参加启封火区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封前,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等情况,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侧人员,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二)启封时,采取锁风措施,逐段恢复通风,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复燃征兆,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三)启封后3日内,每班由矿山救援队检查通风状况,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并取气样进行分析,确认火区完全熄灭后,方可结束启封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反风演习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反风前,应急救援人员佩带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同时测定矿井风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二)反风10分钟后,经测定风量达到正常风量的40%,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三)恢复正常通风后,将测定的风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报告现场指挥机构,待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井巷揭煤安全监护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煤前,应急救援人员佩带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配合现场作业人员检查揭煤作业相关安全设施、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警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在爆破结束至少30分钟后,应急救援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仪器设备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揭煤、巷道、通风系统和气体参数等情况,发现煤尘骤起、有害气体浓度增大、有响声等异常情况,立即退出,关闭反向风门;
  (三)揭煤工作完成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七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安全技术工作,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和矿山救援准备,一旦出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险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抢救遇险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章 经费和职业保障
  第一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建立单位应当保障队伍建设及运行经费。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救援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可以按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中列支。
  专职矿山救援队按照有关规定与矿山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队伍运行、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和装备维护等的补充经费。
  第一百六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承担井下一线矿山救援任务和安全技术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作业,应当享受下列职业保障:
  (一)矿井采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工资、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等,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岗位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在高温、浓烟等恶劣环境中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增加一倍;
  (三)工作着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按照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
  (四)所在单位除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外,还为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矿山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六)应急救援人员因超龄或者因病、因伤退出矿山救援队的,所在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妥善安置。
  第一百七十条 矿山救援队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为其申报烈士。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独立中队,是指按照中队编制建立,独立运行管理的矿山救援队。
  (二)指挥员,是矿山救援队担任副小队长及以上职务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统称。
  (三)氧气呼吸器,是一种自带氧源、隔绝再生式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
  (四)氧气充填泵,是指将氧气从大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
  (五)佩带氧气呼吸器,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未戴防护面罩,未打开氧气瓶吸氧。
  (六)佩用氧气呼吸器,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防护面罩,打开氧气瓶吸氧。
  (七)氧气呼吸器班,是指应急救援人员佩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在其有效防护时间内进行工作的一段时间,1个氧气呼吸器班约为3至4小时。
  (八)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是指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九)自动苏生器,是对中毒或者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者输氧的急救器具。
  (十)灾区,是指事故灾害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
  (十一)风障,是指在矿井巷道或者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者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
  (十二)地面基地,是指在处置矿山事故灾害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进行灾区气体分析和提供现场医疗急救等而设在矿山地面的支持保障场所。
  (十三)井下基地,是指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事故灾害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为井下救援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援物资、待机小队待命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救援工作场所。
  (十四)火风压,是指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十五)风流逆转,是指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爆炸冲击波、矿井火风压等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者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十六)风流短路,是指用打开风门或者挡风墙等方法,将进风巷道风流直接引向回风巷的做法。
  (十七)水幕,是指通过高压水流和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巷道全断面的屏障。
  (十八)密闭,是指为隔断风流而在巷道中设置的隔墙。
  (十九)临时密闭,是指为隔断风流、隔绝火区而在巷道中设置的临时构筑物。
  (二十)防火门,是指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二十一)局部反风,是指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风流反向流动的方法。
  (二十二)风门,是指在巷道中设置的关闭时阻隔风流、开启时行人和车辆通过的通风构筑物。
  (二十三)锁风,是指在启封井下火区或者缩小火区范围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采取的先增设临时密闭、再拆除已设密闭,在推进过程中始终保持控制风流的一种技术方法。
  (二十四)直接灭火,是指用水、干粉或者化学灭火剂、惰性气体、砂子(岩粉)等灭火材料,在火源附近或者一定距离内直接扑灭矿井火灾。
  (二十五)隔绝灭火,是指在联通矿井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密闭(防火墙),隔断向火区的空气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二十六)均压灭火,是指利用矿井通风手段,调节矿井通风压力,使火区进、回风侧风压差趋向于零,从而消除火区漏风,使矿井火灾逐渐熄灭。
  (二十七)综合灭火,是指采用封闭火区、火区均压、向火区灌注泥浆或者注入惰性气体等多种灭火措施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
  (二十八)防水墙,是指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井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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