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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1)(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3   浏览量:1159  
  
  【颁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间效力】已被2019年9月27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区180<Q1≤1200)

1 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

2100)

Q1>2 100

(西北地区Q1>1200)

Q2>3 000

(西北地区Q2>2100)

突水量Q3(m3·h-1

Q3≤600

600<Q3≤1800

Q3>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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