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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3)(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3   浏览量:1280  
  
  【颁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间效力】已被2019年9月27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3)

  第九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九十八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5-1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九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当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当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应当对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证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三条 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当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与煤层开采有关的上覆岩层水文地质结构,包括含水层、隔水层的厚度和分布,含水层水位、水质、富水性,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断层的富水性、导水性;
  (二)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岩面的起伏和基岩厚度。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特别应当查明松散层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变化与分布情况;
  (三)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字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征,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一百零六条 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进行水体下开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预计时,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保护层尺寸可以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公式计算,或者根据类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基于工程地质模型的力学分析、数值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同时还应当结合覆岩原始导水情况和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进行叠加分析综合确定。涉及到水体下开采的矿区,应当开展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范围的实测工作,逐步积累经验,指导本矿区水体下开采工作。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应当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和岩性、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矿井应当提交试采总结报告,研究规律,指导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一百零九条 露天煤矿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煤矿应当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和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置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日;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采矿工程。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如果地面出现裂缝、塌陷,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经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的,应当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置、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
  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导水裂缝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三图双预测法,是指一种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垮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
  脆弱性指数法,是指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融合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
  五图双系数法,是指一种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是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以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数是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略)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略)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略)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略)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略)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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