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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并申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510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3)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4)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6)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后续登记时,应当将之前转移登记的事实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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