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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2107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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