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91  
  

  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⑸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⑴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⑸其他审查事项。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⑴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⑵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⑸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⑹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不动产登记申请所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33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