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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222  
  

  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

  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是不一致的,前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后者,保险人却不能拒赔 ,仅当事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作为惩罚。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采取以上三种方式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也不退还保险费。按照第43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再保险的概念、特征及方式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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