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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概念、特征及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287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保险法》称为再保险分出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保险法》称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原保险业务为基础,通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特定条件下,向再保险人分摊赔款,其义务是向再保险人缴纳分保保费;而再保险人的权利则是收取分保保费,义务是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分保责任。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与原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也可以说,再保险是对风险第二次转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接受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接受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三、再保险的方式

  (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接受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表现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亦是分割保费与赔款的依据,也就是说,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

  (2)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和接受人相互订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先规定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分保出去,由分保接受人承担。当然,分保接受人也不是无限地承担责任,往往也有限额的规定。而且,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与原保费没有像比例再保险那样的比例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保险合同的中止

·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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