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年龄误报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133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报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了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导致保险人享有解约权,或者导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发生变动。

  一、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超出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情形。

  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超出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即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年龄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但真实年龄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形。

  (1)申报年龄大于真实年龄:也就是保费的收取超额。此时保险人应将其超收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例如,45岁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万元,年保费为800元,今被保险人为50岁,而50岁的年保费为1000元也就是每年多交200元,保险人应将此200元无息返还给投保人。

  (2)申报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也就是所付的保费少于应付的。保险人应在发觉年龄误告后应更正其年龄,并令其补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并附加利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保险费不足额核减保险金额。同前例,如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为50岁而误报为45岁,此时减少的保额计算如下:

  ①以数字表示:

  1000∶800=10000∶X=8000(减少后的保额)

  ②以文字表示:

  应付保险费数额∶所付的保险费数额=现有的保险金额∶X(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450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