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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191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这是因为当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掌握有关情况,持有有关证据、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裁决书、鉴定书、证明等)。《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文件包括:①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②账册、收据、发票、提单等,这是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③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以及损失鉴定证明等。这些是损失原因及其程度的材料;④受损财产清单和施救费用的原始单证。⑤权益转让书。这是表明保险人已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代位权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及分摊方式

·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及关系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主体、时效及追偿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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