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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综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9   浏览量:1173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一般被称为汽车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

  机动车辆的保险标的因险种不同而各异。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主要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可分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附加险因各公司的条款规定不同而各异,附加险一般不能独立承保。

  三、机动车辆损失险及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险别之一。机动车辆损失险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和运动的物体发生的意外撞击。包括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和保险车辆装载的物体与外界的意外撞击所造成的本车损失。除驾驶人故意行为外,一般对因碰撞所造成的损失,无论驾驶人有无过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仅承保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责任)。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场合)。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

  1.风险免除

  风险免除是指损失原因的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损失免除

  损失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0)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四、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条款为例,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1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五、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通常,附加险是在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的附加责任。但从保险实务来看,各财产险公司的附加险险别设置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介绍几类常见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租车人人车失踪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和机动车停驶损失险等。

  1.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当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2个月未查明下落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的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的保险。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所引起的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以及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6.代步车费用险。代步车费用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时,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7.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8.租车人人车失踪险。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是指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是指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 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保险人对伤害对象的限制、损失原因的免除和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1. 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以下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损失原因的免除

  对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3.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有: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四)交强险的赔偿处理

  当机动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有: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的保险。

  (三)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在裁决后1个月内因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而未能偿还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的保险。

  八、其他附加险

  (一)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共同附加险

  1.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

  3.机动车出境保险。机动车出境保险是指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

  (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

  1.法律费用特约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不同档次协商确定。

  2.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和教练车特约条款。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教练车特约条款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共同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可投保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五)所有基本险和附加险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机动车辆所有险种或险别的基础上,可以投保的附加险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包括基本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对于其在符合赔偿规定金额内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当然,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也将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基本险对待。

  九、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充分体现了经营中对于风险个性特征的考虑,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所承保风险的实际情况。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了“无赔款优待”制度。具体是根据连续无赔款的年度递增无赔款优待比例,有的国家或公司优待的比例最高可达60%-70%。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采用了无赔款优待制度,即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辆,且保险期限均为1年,在续保时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一)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享受无赔款优待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安全行驶的奖励,中途退保者不能享受。

  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无赔款的条件包括保险车辆投保的所有险种与险别,即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附加险的,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个险种或险别发生赔款,就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3.按期续保。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时间必须是在投保人办理续保时,绝不能变相用于销售时的“返佣”;二是享受无赔款优待的范围必须是续保的险种或险别。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或本年度新投保的,均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二)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具体优待的标准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确定无赔款优待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这样就不至于因为投保单位某一辆或几辆保险车辆发生赔款,而影响该单位其他保险车辆的无赔款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若事故处理后,保险公司无赔款责任,则应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1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给予无赔款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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