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依据与实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6   浏览量:914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所谓“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明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于确认企业对其产品的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衡量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因为一般讲,通过抽样检验产品质量,只能是对被检样品的质量的认可。即使是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抽样检验,也只能证明一个产品批次的质量,而不能证明以后生产、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而认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程度。企业经质量体系认证合格,可增加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的信任度,从而会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二是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物质和人力等资源;三是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应尽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等;四是产品自原材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质量体系认证即由认证机构对上述各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进行审查,确认这些要素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即指认证机构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应当“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这里所说的“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并已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目前这些标准已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负责。

  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这种认证,应当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强迫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

·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合格产品在全国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定

·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的规定

·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1507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