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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1   浏览量:90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这是为了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是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如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分类等方式,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应采取控制温度等措施,保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状况,尤其是药品和食品等。采取措施,还应包括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销售者通过采取一系列保管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基本保持着进货时的质量状况。当然,销售的产品由于其质量的特征和特点,经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比如,有些食品刚出厂时味道鲜美,存放一段时间后,由于食品内部的一些变化,使得该食品的味道不如刚出厂时的味道,但是并没有变质,这应当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变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 对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禁止性规定

· 标注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应遵守的要求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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