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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94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改正自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2)公告。即被抽查的单位没有按照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

  (3)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经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要求在一定期限进行整顿。

  (4)吊销营业执照。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到期后,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所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依据与实施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依据与实施

·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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