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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5   浏览量:952  
  


  这里所称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外,受害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受到损害的证据、损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证据、自己完全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的证据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及其特点

· 产品缺陷的含义

· 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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