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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5   浏览量:972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的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都不承担责任。根据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下述情况下,也要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该情形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这一规定,避免了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优先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及其特点

· 产品缺陷的含义

· 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及承担责任的形式

·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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