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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8   浏览量:710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行政处罚形式;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同时在一个当事人身上适用时,就牵涉到承担顺序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当事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或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这是因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损害的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主要后果是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律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理

·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质量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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