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各级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8   浏览量:944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包庇”,是指故意袒护产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使其不受法律的追究。“放纵”,是指发现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而不加制止,任其发展。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徇私舞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搞“权钱交易”;二是搞地方保护,为了当地的眼前和局部利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包庇和放纵,为违法行为开绿灯。

  (2)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通风报信”,是指向实施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查处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做好查处工作,而不应当向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通风报信,使违法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查处工作。

  (3)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这里讲的“阻挠”、“干预”,实际中多表现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干部,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权力等,阻止、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8897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