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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九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699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武器。能否及时生产、供应,直接关系到传染病患者的抢救治疗,消除因病原体的排放对外界环境的污染。同时,也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实施卫生处理,防止对健康人群进一步危害的必需物资。专业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专业技术应对也是防治传染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因素。

  预防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以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供应和运送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人员和物资是其应尽的责任。为了尽快扑灭疫情、减少传染病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保证社会稳定,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和运送到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可以贯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处理疫情的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优先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购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飞机票。同时,对标有疫情处理的物品,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往目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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