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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条:关于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694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定。

  对传染病病人施行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显得尤其重要。然而,现行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1.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短缺,现代化装备水平不高,应急反应和救治能力不强;2.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东、西部和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大多数医疗救治资源集中在中、东部城市;3.医疗救治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事权划分不清,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的合力,整体运行效力不高;4.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脱节,各自独立运行,缺少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难以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和有效处置,严重制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对能力的发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作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加以建设,使之完善。

  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由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医疗救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治疗机构。

  急救机构分为紧急救援中心和医疗机构急诊科室。

  紧急救援中心: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也可以由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承担其功能。紧急救援中心按照批准其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现场救援和转运。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时,可以与公安(11o)、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紧急救治。

  县级紧急救援中心通常设在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按照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开展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现场救援、接诊、转送、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独立设置县级紧急救援中心。

  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按照本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开展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现场救援、接诊、转送。

  治疗机构分为传染病医院、核准登记传染料的综合医院和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定的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它们是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主体,负责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传染病医院还要具有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县级医疗机构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病人及时转诊。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隔离观察和转诊。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通过统一的传染病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连通,充分利用及合理调整卫生资源,使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平时在本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传染病应急培训、演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接受国家统一调遣,开赴现场,承担紧急医疗救援。

  国家统一制订传染病医疗救治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和教材,并按区域指定具备条件的紧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医院作为医疗救治培训中心,负责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使这支队伍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

  在如何建设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每一个县、至少每一个设区的市都要有传染病医院,以此形成网络,有利于开展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必要求一致,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科的建设同样解决问题。例如瑞士,就没有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只是在综合医院中设置传染病区或者病房。对于呼吸道传染病,设有专门的负压病房,平时用做一般的病房,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时,负压设备再运转。调研中,一些专家建议:应当加强综合医院中传染病科的建设。比较好的方案是,在定点的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科和传染病门诊,如:肠道传染病门诊,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等,并设立30-50张符合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储备床位,不宜一刀切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理由是:第一,有的传染病病人会合并多种疾病,治疗时需要多种学科人员参加,采取多种治疗手段,传染病专科医院往往不能满足要求;第二,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由于受到覆盖区域限制,会给病人就医带来不便;第三,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由于平时病人较少,相对维持医院运转的支出高,容易造成传染病医院的发展后劲不足甚至萎缩,不利于传染病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本法综合采纳了这些意见,体现出充分利用现有的、有限的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实事求是的立法理念。

  本条之所以将“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写在前面,目的在于倡导首先选择走改造与提升的路子,通过加大经费投入,扩充技术队伍,使现有的医疗机构完善条件,提高能力,适应需要,胜任工作。在确实需要又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设置传染病医院也是可以的,不必强求一致。总之,各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升专业人才技术能力等措施,基本建成适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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