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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8-17 浏览量:8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6号
【发布日期】2026-07-31
【实施日期】2026-09-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2)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支出决算总量、结构与预算比较的变动情况和完成情况;
(三)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五)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资金结余情况;
(七)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二)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预算部门的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交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时参考。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自批复市级部门决算后三十日内,将批复情况抄送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市级决算批准后,依法及时公开市级决算、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决算。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首都功能服务保障能力、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等情况;
(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支持“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两区”建设,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绿色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存量资产盘活利用、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和国土空间体系,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落实资源保护利用、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十)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分别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的一年内,结合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体现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的监督重点内容。市人民政府可以围绕年度监督重点内容分别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作为综合报告或者专项报告的子报告或者附件。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各类国有资产报表。报表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反映国有资产价值和实物等方面的存量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或者类型,市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提供适应常务委员会监督需要的重点指标一览表。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市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常务委员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开展专项审计,并按时提交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审议综合报告做好准备。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工作,应当提前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结合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初步审议会议应当聚焦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对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初步审议会议前,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衔接,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并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体现各类国有资产属性特点、顺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发展要求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应当报送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第七章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
(二)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以及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与政府投资统筹衔接情况;
(三)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新增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绩效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情况;
(四)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情况;
(五)加强监督问责,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六)政府债务偿还情况;
(七)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情况;
(八)其他重点情况。
第六十七条 每年九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上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调研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听取市财政部门介绍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报告进行预先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需要,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补充听取市审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七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召开会议,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初步审议时,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作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调研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审计部门负责人介绍政府债务审计及整改情况,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人汇报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情况。
第七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时,重点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债务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政府债务规模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情况等内容。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告编报机制,依法依规编制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相关情况说明、报表等附件或者子报告,定期向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结合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的监督,规范政府债务有关报表的编报,推动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一)在上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年度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第八章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二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重点整改部门、单位清单。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完善体制机制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详细整改清单。
第七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询问、审计整改“回头看”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跟踪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
每届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并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市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重点项目时,应当加强与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协同衔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项目,以及未达到前述条件但属于市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序前十位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七十九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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