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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30   浏览量:959  

  

  ——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作说明。

  200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运行比较平稳。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车辆购置税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导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和应税车辆范围。

  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第一条);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二条)。

  (二)关于征收方式和税率。

  草案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第四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和计税价格的确定。

  草案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第五条),并分别规定了纳税人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第六条)。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草案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七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

  草案规定了四种免税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五)关于退税。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第十五条)。

  此外,草案还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等征收管理事项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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