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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6   浏览量:1174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此即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所谓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一方面,是指抵押权的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权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另一方面,是指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是有租赁负担的抵押物。

  上述规则的适用条件是:(1)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2)承租人须已经占有租赁物,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占有租赁物,仅为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应当说明的是,在抵押权设立后对抵押财产进行租赁的情况下,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台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当然,抵押权实现前,抵押权与租赁权是可以并存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其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效力

· 违法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及其效力补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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