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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效力与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451  
  

  一、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债务人对支付令的态度不同,支付令具有两种不同意义的效力:

  (1)支付令的相对效力,即支付令发出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债务人产生特定的行为要求和约束。支付令的相对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必须在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这两种行为中选择其一。债务人选择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的目的得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选择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则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因此而终结。其二,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只承认债务的,支付令仍然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2)支付令的绝对效力,即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则具有与给付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绝对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督促程序正常结束,债务人对支付令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对该项债务另行起诉;其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确认,给付纠纷得到解决,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能以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其三,债务人拒不按照支付令的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即支付令具有执行的效力。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支付令的撤销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支付令的审查、制作与送达

· 支付令的申请方式、管辖与受理

·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 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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