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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669  
  

  由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且大多发生在诉讼终结之前,即民事权利义务最后确定之前,所以,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可能出现财产保全措施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本着公平原则,造成了损失就要向相对方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一、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制裁。为了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申请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为了使可能出现的赔偿得到切实的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见,可以看出,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均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应结合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

  二、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7)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8)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9)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10)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至于当事人具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请参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续行保全的时限要求及责任承担

· 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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