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1   浏览量:1063  
  

  一、概念不同

  交通事故是一种法律事实,交通事故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因此而招致一定法律后果现象。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中,“责任”指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二、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当事人的责任对主体没有严格要求,不管当事人年龄、精神状况如何,只要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联系,就应该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而法律责任主体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如年龄、精神状态、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等。

  三、确定的依据不同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据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的内在联系;确定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

  四、分类不同

  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一点,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概念的定义可知,交通违法行为不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违法也可能要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负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也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就不再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行政处罚当事人,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也就不再包括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指的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或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若有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责任”,都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错误的理解为当事人承担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认定案件的规定

·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范围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704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