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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6   浏览量:761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是第二审程序的常态审理方式,而不开庭审理是第二审程序的例外性规定。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形

  这里所说的“开庭审理”,是指参照第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进行审理,即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辩护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这里所说的“组成合议庭”,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里所说的“事实或者证据”,二者是选择关系,是指对其中之一有异议。所谓“异议”即不同意见。本项规定并不是说只要诉讼当事人有异议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而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分析后认为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才决定应当开庭审理。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这里的“死刑案件”,既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解释》具体明确: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时提出上诉,也不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案件的情况决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也称庭外调查询问式审理,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而再作出裁判。

  除应当开庭的情况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定罪的证据充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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