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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6   浏览量:1010  
  


  (1)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案上诉的,审理期间,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两者均有错误的,应当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改判。

  (2)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部分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3)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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