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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一条: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8   浏览量:2986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我国的原子能事业起步于50年代中期,在巩固国防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子能事业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以放射性同位素与核辐射技术为代表的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地质勘探和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涉及国民经济多个行业。在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和潜在的放射源污染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条例》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有关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规章、标准,其内容涵盖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和废物分类、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上述这些法规、标准、导则、技术文件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开发利用单位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核设施选址。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维修的要求,对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其散见于不同层面,不同层次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系列之中,内容零散,且不全面、不系统,未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目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更好地管好、利用好核能和核技术,在总结我国50多年以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本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一、通过立法建立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在开发、利用核能、核技术过程中,放射性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二、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必要的制度,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二、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在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等方面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已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二是,我国现有放射源5万多枚,由于用户多而分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者丢失放射源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四是,我国已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虽然国家有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是,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致使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须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三、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人类在应用核能方面已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果。截至2002年底,全世界共有441台核电机组在运行,2002年共生产电力2.574万亿千瓦小时,约占当年世界总发电量的17%。其中,立陶宛的核发电量已占本国总发电量的80%,法国也已达到79%。当前,世界上的主要能源是煤、石油、天然气这些化石燃料,但化石燃料不是可再生能源,还要向大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迫切地需要新的替代能源。目前惟一达到工业应用、可以大规模替代化石燃料的能源,就是核能。核能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也已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中国的第一座核电站并网发电至今,中国已经有2座核电站安全稳定运行多年。同时,还有4座核电站工程正在建设之中,将陆续在2002到2005年建成投产。

  在核技术应用方面,中国同位素与辐射技术的应用在经历了50年代的开创,60、70年代的应用开发,和80年代以来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后,在90年代进入商业化阶段,在农业、工业、医疗等方面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一产业每年的年产值已达150亿元,直接效益近80亿元。目前国内从事核技术应用开发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约有300家,在核技术应用产业150亿元年总产值中,核农业约40亿元,辐射化工产品25亿元,同位素仪器仪表20亿元,同位素及其制品3.5亿元,γ辐照产品50多亿元。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核能、核技术的产业规模化发展仍相对落后。当前我国建立的多为装源量30万居里左右的中型辐射站,而美国设计制造的大型辐照灭菌装置装源量已超过1000万居里。而全球技术辐照加工总产值五年前就已达2000多亿美元。因此,在确立立法目的时,既要考虑防治放射性污染,又必须考虑进一步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与和平利用,切实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使防治放射性污染与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与和平利用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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