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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条: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8   浏览量:1315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针的规定。

  一、工作方针即为某一领域中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总原则,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体现的指导思想。本条既是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遵循的总原则,也是本法规定各项制度的指导思想。

  二、这一工作方针是针对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和国内外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就放射性污染的特点来看,放射性污染无色、无味难以察觉,即以物质形态又以能量形式危害公众健康和破坏生态平衡于无形;而且环境一旦被其污染将难以治理和恢复;同时,它具有社会敏感性,公众对放射性具有异常恐惧感,一旦发现放射性污染危害,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影响安定。比如历史上发生的两起核电厂严重事故(美国三里岛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到现在还未完全消除。因此,放射性污染重在预防。为了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和有关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都分别提出了一些防治的根本要求。比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比如《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第25号令)第3条规定了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又如《宁夏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1999年12月政府令第16号)第3条规定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另如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国,加强监管,对放射源实行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的严格管理。这些规定为本法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提供了实践经验或者有益借鉴。

  三、为了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本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了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比如在核设施的污染防治方面,确立了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规划限制区制度、实行国家监督性监测和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行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退役计划和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在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方面,确立了核技术利用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制度、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方面,确立了开采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铀(钍)矿的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的贮存和处置制度、铀(钍)矿退役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方面,确立了排放量申请和报告制度、放射性废气排放监控制度、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代为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进境和过境管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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