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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3   浏览量:7302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发布日期】2021-04-02
  【实施日期】2021-06-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
  二、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三项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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