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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9 浏览量:1882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实施日期】2021-04-29
【效力级别】法 律
【修改变更】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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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删去第六十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