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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4   浏览量:7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对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的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1.审理的组织形式。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3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2.协商。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3.审理方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和质证审理两种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赔偿委员会只就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采用质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对质证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4.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属于法定免责情形;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南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审理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1)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2)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5)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6)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6.审理的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1)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3)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4)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7.申请的撤回。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提出与立案

· 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与工作基本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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