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1   浏览量:779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是市场价格,计算时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赔偿属于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于财产权的损害,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而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恢复原状,指通过修理、更换、重作的方式恢复物品的原来状态。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指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坏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影响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当财产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的价格给付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的处置财产的方式。如财产已经变卖的,应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 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 造成身体伤害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7761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