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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二十五条: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报请批准的特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767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报请批准的特殊规定。

  现行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方面的职责划分,交通部在该办法第七条中作了规定:“(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成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因此,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的上述有关规定,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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