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路法释义第二十八条:对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和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785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和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规定。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大量的土地。但使用土地,应本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而使用荒山、荒地则是贯彻上述原则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使公路建设减少成本、节约开支。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

  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砂、石、土。公路建设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曾规定:“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1988年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矿、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该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可见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需要缴费的,应当依法缴纳费用。在履行完相应的手续后,公路建设单位即取得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5561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