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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二条:关于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781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公路建设缺乏专项资金来源,在80年代初期以前增加的公路里程中,多数是根据“先通后畅”的原则建设的,许多等级公路是由简易公路通过逐年养护改造而形成的。这些公路标准低,基础差,通行能力小,铺装率低,抗御自然危害能力弱,而且其中大部分路段已处于超期服役的状态,加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公路养护的技术水平较低,而近年来车辆增加较快,尤其是大吨位和超载车辆的增加,加速了对公路损坏。因此,我国公路改建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的国、省干线中超期服役的里程大约有10万公里,占干线总里程的三分之一。在大量的公路改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在改建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可以提醒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少走弯路,保证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施工现场秩序,保护施工的顺利进行。这是本条规定的现实意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讲,本条规定也充分考虑到施工单位应避免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此类损害赔偿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造成巨大损害,同时施工人被推上法庭,在名誉和经济上也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注意,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设置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必须明显,不仅应有文字、图形的提示,夜间还应有彩色的闪光;在人员车辆过往较多的地段,不仅应有安全的标志,而且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做好这些防范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时即使发生问题,只要事先做好了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二、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这既是文明施工的要求,也是为过往的车辆提供的便利。绕行的标志设置必须合理、适当、明显,要设置在开始需要绕行的位置。
三、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改建公路是为了公路更加通畅。改建公路往往只是涉及公路的一部分,如果因此就造成整条公路的中断,那么将会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不能绕行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