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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五十三条:关于造成公路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996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造成公路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造成损坏,均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现场调查。这里提到的“造成公路损坏”的情况,既包括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如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公路损坏,也包括在公路上或公路两侧进行其他活动造成的公路损坏。

  需要注意的是,《公路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这是因为,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可避免地要对公路造成一定的磨损。这些磨损,应当属于公路的正常损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否则将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公路。只有在车辆造成公路的损坏超出了对公路的正常损耗时,才可要求车辆停车、报告和接受调查、处理。

  二、《公路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有关管理职权,一般都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同时在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这些管理职权可以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来行使。而本条则直接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接受报告和进行调查。这意味着,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是根据《公路法》的直接授权进行的,无需由交通主管部门来决定。

  三、本条没有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行为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对于违反《公路法》有关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法》第八章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处罚权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或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来行使。至于对公路损坏的赔偿,《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有关民法的原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某些事实或强迫其承担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损坏赔偿这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代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一方,根据调查得出的损坏事实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接受对方赔偿;在双方不能就损害事实和责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应的调查、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相互通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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