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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455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的注册资本是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必是实收的股本总额;而后者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的股本总额。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向社会公众募集,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里规定的募集股份,是指公司成立后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要求必须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其目的是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及发起人的义务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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