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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167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与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相比,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设立时不仅有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还有发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的股份。具体来说,其他投资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即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二是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即发起人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比如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冒名出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一股二卖”情形的法律处理

·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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