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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组成及其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578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依法验资(即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认股人”是指认购公司股份并缴纳股款的人,由于此时公司还未成立,所以不能称其为股东。从《公司法》对创立大会职权的规定看,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首先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的15日以前,将举行创立大会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者进行公告,以便各个认股人按期参加创立大会。同时,在通知或者公告的日期举行创立大会时,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1/2,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召开,所有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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