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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期限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2087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收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予以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对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一、受理的时限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限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l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等)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l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

  二、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2、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十五日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该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以裁定作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开始,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为避免债务人财产无人管理而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同时就应指定管理人,以有效地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四、通知及公告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

  这里讲的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有关债权人的分布情况、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具体情况,在全国或地方性的公共媒体上登载。

  2、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逾期未申报债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人民法院已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不再享有受偿债权或者收回财产的权力,而由管理人接管。所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能向管理人以外的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里讲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任何人。这里讲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实际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任何人。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如债务人不得个别清偿债务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破产案件的管辖

· 破产界限(判断企业破产的标准)

·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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