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1313  
  

  一、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则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归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所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起人、法人,作为公司股票的发行对象,一般都拥有数量较大的股份。为了便于对公司股份构成情况的了解,方便公司的运营,同时也有利于对公司的监管,《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要求股票上必须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发起人、法人的代表人姓名记名。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股票发行,即要求在股票发行时,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并不是限制发起人、法人只能持有记名股票。股票发行以后,发起人、法人在流通市场上通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无记名股票的,法律并没有禁止。

  二、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也被称为“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仅以交付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流动性太大,公司对股东的变化情况不能够及时了解,有时是完全不了解。因此,如果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的比例过大,是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因此,有的国家公司法限制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比例,如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1/2等。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公司可以从自身情况出发,在公司章程中对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限制。

  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1)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2)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 股票的发行价格

· 股份的发行原则

· 股票的种类

· 发行股份的方式:证券承销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2602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