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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910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要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缴纳罚款、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公司某一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按照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这样就造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所作的这项规定,总结了公司和企业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公司、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时,给债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生产经营的维持和正常进行;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其违法行为可以决定罚款或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执行者为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往往处以罚款或罚金外,可支付给债权人的财产已很少或没有了,不利于债权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而维持正常的经营。为此,《公司法》针对公司活动中涉及的债权人面比较广,金额比较大,在违法的公司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缴纳罚款或罚金情况下,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罚款,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剥夺其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处罚方法。财产不足以支付,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人的本人财产的数额少于其应当缴纳的罚款、罚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之和,而不能同时支付。当公司的财产可以同时支付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先执行罚款或者罚金的处罚。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对公司处以罚款或者判处罚金时,应当及时通知受害人,以便受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按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公司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对虽由其占有但属于他人的财产以及非法财产,不应当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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