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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责任保险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4   浏览量:1314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增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公证保险责任赔偿发生的条件

  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发生应当基于以下条件:一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即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没有过错,或当事人没有遭受损失,或其遭受的损失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执业过错没有因果关系,则公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的性质而言,公证赔偿应为补偿性赔偿,补偿的范围通常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一般不予赔偿。

  二、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

  公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

  (一)人民法院判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与公证责任赔偿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

  (二)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四)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按照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三、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的缴纳及出险赔付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的是索赔发生制和浮动费率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容,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至1200倍,基本可以满足赔偿需要。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也可以委托省级公证员协会代为索赔。被保险人按上一自然年度本机构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浮动费率,可协商调整),在每年年检注册前缴纳保险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 公证机构非证明业务的范围

·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范围

·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规定

· 公证机构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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