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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119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公证程序规则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规定

· 公证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

· 公证员禁止性行为规定

· 公证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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