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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的管理及保管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807  
  

  一、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三、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四、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列为永久保管,如收养、继承等公证业务档案。凡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20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六、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情形

· 涉外公证书外交认证的规定

· 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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