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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9   浏览量:1709  
  

  证据力是指不同证据之间对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所有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原则上大于派生证据。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

  由于证据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所以它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经过公证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经过公证的证据与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的根本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对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据力问题做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是: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是法律对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2)公证书是公证处出具的,而其他书证制作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公证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而其他书证制作的程序往往没有特殊要求。公证要经过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真实性、合法性。所以公证法第四章设专章对公证程序做了规定。同时,我国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

  (4)公证书在载体方面比其他书证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公证书的表现形式、用纸规格、序号排列、文字字体、文字排列、防伪、盖章与签名、日期的确定、登记归案等都有严格要求,例如涉外公证书必须要用专用纸——水印纸,而普通书证是在纸张、布帛、木料、塑料、金属、石料或者其他物品上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现出来。

  (5)公证书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而其他书证则不具有这种性质。

  二、公证文书具有证明力的例外

  公证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该公证文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公证虽然要对所公证的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但是公证文书毕竟是人所做出的,而且可能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所以,公证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一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该公证文书当然不具有证明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公证机构终止公证的情形

·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情形

· 涉外公证书外交认证的规定

·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特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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