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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5   浏览量:646  
  


  1.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2)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临时注册登记。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1)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3)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3.注册登记的变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4.注册登记的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市场监管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上述规定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备案

·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

· 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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